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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10-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教代会是各学院(单位)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单位)应依法建立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各学院(单位)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工会指导下进行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为基本工作准则。 

第二章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听取和讨论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力、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大会的筹备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筹备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并上报校工会同意后,由院党委(党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同时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条届期内召开教代会的具体筹备工作,由本单位工会负责。  

第四章代表的产生 

第十一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作为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好的素质,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益,有全局观念,并热心群众工作。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教职工的30%至50%;教职工少于100人的,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分配名额的办法,  

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工会小组。各工会小组通过商讨提出候选人名单,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投票选举时,教职工人数应超过应到教职工的五分之四;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实到会教职工的半数。 

第十五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本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提案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  

两个)代表附议。提案应包括案由、解决办法和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该提案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规范要求。审核合格的提案,给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工会应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促。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六章专门机构设置 

第二十五条二级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七章预备会议 

第二十八条二级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日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八章主席团 

第三十条每届教代会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  

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届期内各次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九章正式会议 

第三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必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 

2、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做出说明。 

4、各代表组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 

5、主席团听取各代表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6、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章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行政负责人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二级教代会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山西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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